作者: 周楠
[ 《意见》首次厘清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有望破解独董“不独不懂”或“蜻蜓点水”式履职,独董市场生态迎来重塑。 ]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近期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首次在制度层面厘清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有望破解独董“不独不懂”或“蜻蜓点水”式履职,独董市场生态迎来重塑。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同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首次厘清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
“独董制度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和职责范围,这意味着立法揭下了独立董事晦暗模糊的面纱,使其归于明朗清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李建伟对第一财经说。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黄辉认为,此次制度改革明确指出独董应发挥的三大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意义。三个作用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结合在一起更能整体提升独董的价值,让独董获得各方的认同。
改革破局,独董应如何扛着责任上岗?紫金矿业首席独立董事何福龙对记者表示,独董要履行好监督管理等职责,应重点把握好两方面——安全,高效。
安全即守住底线,避免出现大股东、经营层利用利益冲突事项,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以及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况,否则独董的个人诚信、勤勉尽责形象也将受影响;高效意味着独董也不能成为公司发展的“拦路虎”,要科学审视公司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所面临的风险,并利用专业知识和独立地位为如何平衡风险和收益建言献策。
明确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
康美事件将独董这一群体推向风口浪尖,一度引发市场关于独立董事设置流于形式、“花瓶董事”、“蜻蜓点水式”履职、权责利不相匹配等问题的讨论。
李建伟提到,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舶来品,自本世纪初被引进我国以来,在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到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一些现实因素制约,独董制度存在着独董不“独”、不“懂”的问题。
“理论上讲,独董的任命可以视为一种市场信号工具,即公司聘请了独立性高、履职能力强的独董能够让市场对于公司更有信心。”黄辉说,但在现实中,部分公司的独董设置流于形式,导致选聘效果较差。
市场期待独董生态重塑。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是自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以来首次重大改革。《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启动征求意见。
李建伟认为,此次独董制度改革围绕实践中长期制约独董发展的桎梏,从全链条、多角度提出了综合全面的改革举措,既多措并举、解决独董独立性欠缺难题,又推动独立董事履职方式由个人履职向组织履职转变,增强制度化履职保障。
其中,《意见》首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强调独立董事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三方面作用。
“这三者并非相互对立排斥,而是有机统一。”李建伟称,监督制衡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功能,而参与决策与专业咨询则既辅助监督制衡功能的实现,同时又具有自身独立价值旨归。
“独立董事作为股东以外的外部力量,可以‘作为一条鲇鱼来搅动这一摊沙丁鱼’,承载起监督公司管理层与控股股东的使命。”他提到。
黄辉也认为,三项职责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结合在一起更能整体提升独董的价值,让独董获得各方的认同。
他同时表示,要让独董真正发挥上述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强独董的独立性和专业素质,提升履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为独董提供履职保障。
增强独董履职保障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也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问题。独立董事的外部身份造成了履职投入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天然局限。有观点认为,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掌握信息不充分,是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最主要因素。
黄辉提到,此次《意见》设专章来回应独董履职保障的相关问题,从组织、人员、资源、信息和经费等多方面提供保障。例如,《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等。
“现实中独董履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独董不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有履职保障而不用,或者将履职保障视为履职本身。”黄辉举例称,“有些法律背景的独董认为自己不懂财务,因此干脆不管公司财务问题,更不看财务报表等资料,而是完全依赖会计师的工作。”
李建伟认为,独立董事的“独”和“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客观上的逻辑悖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性”要求不能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这会导致独立董事不能全面掌握公司的信息,进而影响其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
“化解此逻辑矛盾,需要增强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化保障。”他说。
他建议,在制度层面,应妥善处理好独董“独”和“懂”的关系,要求在保证“独”的前提下,尽可能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和资源,这需要在制度层面配置给独立董事充分的权利,明确公司不配合独立董事行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要注重为独立董事设置激励措施,以免其客观上能“懂”而主观上不想“懂”。
独立董事因惧怕担责而不作为,由此成为“花瓶独董”的情况,也受到市场诟病。
“市场所指的独董不作为,应该是指独董总是投赞成票,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而这恰恰是董事担责不够而造成的,也就是说,什么事情都投赞成票,反正自己最后不担责,而真要担责的话,独董就会有压力去积极履职,认真阅读材料和进行调查,不敢闭着眼睛投赞成票。”黄辉认为,要警惕独董责任过重而辞职的新问题,但主要是解决独董责任不足而怠职的老问题。
独董如何参与公司治理?
独董制度迎来“大变局”,在实践过程中,独董应如何扛着责任上岗?目前独董们如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
以参与表决为例,紫金矿业独立董事薄少川提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严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内,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涉及需经过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融项目时,公司在内部讨论酝酿的初期就会提前以内部邮件方式将资料抄送独董。
“在必要的情况下,独董或者非执行董事们都有充分的机会,和管理层以及具体的执行团队进行直接沟通,以便能够充分了解所议事项的来龙去脉,确保会议审议的充分性及有效性。”他提到。
“在年报审计完成之后,独立董事会和审计师开一次闭门会议,请审计机构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再提出一些意见建议,并形成管理意见书、内控提示函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督促公司管理层限期答复或解决,并将落实意见进行闭环管理。”他说。
独董应如何与公司管理层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制衡?何福龙认为,独董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应“既独立,又融合”。
“独董要有独立的意识,但也不能变成孤家寡人,和公司出现明显的内外有别。”他说。
独董如何避免成为“花瓶独董”?
何福龙认为,首先是保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履职获得稳定、规范的组织架构支持,如明确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为独立董事的秘书机构,并在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各专门委员会之下设立常务办事机构等;其次是解除独董后顾之忧,上市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为独董正常履职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保障,加强独立董事参与治理的积极性,防止独立董事因惧怕担责而不作为;再次是由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引入评价机制,让真正负责任、懂业务的独立董事在评价中脱颖而出,给予社会荣誉,调动独立董事积极性,形成正向激励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