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5日讯(记者 梁柯志)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股权管理问题,依然是监管关注的重点。5月4日,福建银保监局披露的最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近年来一直低调的福建首家民营银行华通银行,即因股权管理不到位等两项违规被罚100万元。
5月5日,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财联社表示,银行股东不清晰主要风险在于不能显著识别关联方贷款带来的风险,表面上看是贷给了普通民营企业,但实际上是贷给了银行的关联方。
王骥跃强调,普通公司不要求披露股权代持和一致行动人协议,但金融机构按规定需要及时向监管披露。
官网资料显示,福建华通银行总部位于福州,是全国第二批试点民营银行之一,于2017年1月16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24亿元,是由永辉超市、阳光控股等八家闽系企业发起的福建省首家民营银行,也是继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之后的全国第三家采用基于互联网模式的分布式架构技术的银行。
2022年年报显示,华通银行资产总额259亿,同比增长40.48%;负债237亿,同比增长45.75%;发放贷款和垫款151亿,同比增长75.19%;利润总额4139万元,同比增长1202.79%。
8名股东不存在股权互持,但有其他共同投资
公开信息显示,在筹备之初,福建华通银行共有十家股东。发起人包括永辉超市、三棵树和秦禾集团下属子公司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10家公司。
彼时,福建华通银行注册资本拟定为30亿元,其中永辉超市出资6.6亿元,占福建华通银行22%的股份,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和福建华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资6.3亿元和6亿元,各占华通银行21%和20%的股份,为华通银行第二大和第三大股东。
但最后华通银行由8名股东发起成立,初始注册资本调整为24亿元。该行2022年年报显示,最新的股权结构上,永辉超市、阳光控股为主要股东,分别持有27.5%、26.25%股权,福建兴衡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名股东持有剩余股权。
财联社记者翻阅此前资料,华通银行受到监管处罚通告并不多见。而此次处罚通告显示,华通银行因股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相关法规显示,上述条款主要涉及股东出资来源、股权代持和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内容。比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对于本次罚单事项,截至发稿,财联社记者未能联系到华通银行置评。
天眼查信息则显示,华通银行现有八个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互持关系。不过,福建省信通投资、福建盼盼生物、福建兴衡投资与阳光控股等四家股东共同投资闽商控股(平潭)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77%、7.47%、10.56%和28%;此外,福建兴衡投资与阳光控股还共同投资福建省闽商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0%、50%。
中小银行股权管理违规近年来时有发生
实际上,近年来中小银行在股权管理方面的违规时有发生。
2022年11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襄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显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股权管理不到位被罚款25万元。
2021年2月,贵州银保监局发布公告,因贵州银行存在“股权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关联交易管理薄弱,向关系人(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20万元。
今年3月10日,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显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股权管理不到位;奥山投资有限公司、钰龙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未报监管部门核准等。
虽然相关法规对股权管理较为细致和明确规定,但是商业银行股东在股权变更具体操作上依然存在“灰色”空间。以众邦银行为例,对于股东变更等信息未及时上报,最终就因此被监管处罚。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商事合规团队认为,从银保监会及全国各地方银保监局的处罚情况来看,对于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批股权变更事项的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及全国各地方银保监局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作为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进行处罚,在处罚种类上,对于违规单位一般处以罚款,在处罚数额上,仅针对未报批股权变更事项单项违规事由的罚款金额在20万—100万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