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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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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5...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5%以上股东、董事张一衡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母亲孙娟丽女士于2023年5月26日、6月5日、6月6日、6月8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获悉后第一时间就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孙娟丽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计算为亏损620.71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娟丽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800股。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张一衡先生及其母亲孙娟丽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张一衡先生的母亲孙娟丽女士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因本次短线交易亏损共计人民币620.71元,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二)经与张一衡先生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亦未向其母亲孙娟丽女士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孙娟丽女士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

  (三)孙娟丽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张一衡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的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张一衡先生及其母亲孙娟丽女士确认: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一)实际控制人之一、5%以上股东、董事张一衡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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