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近期一家上市公司披露的一则新增诉讼进展,竟同时牵涉到两家券商。
据悉,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国金证券作为原告,向ST中安(维权)索赔8100余万元,并请求判令招商证券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国金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国金证券该次诉讼主要是代表中安消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起虚假陈述侵权之诉。
国金证券向上市公司索赔8100余万元,法院判了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4日晚间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司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金额达到9409.55万元。
其中,一则新增未完诉讼颇为引人注目。该案件原告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公告,国金证券因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事务所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1)被告中安科公司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8134.84万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公司、招商证券公司、瑞华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状态为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国金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5万元,由原告国金证券负担。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国金证券该次诉讼主要是代表中安消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起虚假陈述侵权之诉。
中安科曾被认定虚假陈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案件中心的ST中安,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曾用名包括“飞乐股份”“G飞乐”“中安消”“*ST中安”等等。中安科是中国较早设立的专业安防和消防系统集成商和产品提供商,于2015年借壳“老八股”之一的飞乐股份上市。
ST中安案件曾在资本市场引发巨大影响,在此案中,中介机构被判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自此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来新范例。
早在2019年5月,证监会就在对ST中安的行政处罚公告中认定,中安消技术作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后,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ST中安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也因此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证监会如此定论之后,相关投资者开始向上市公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进行索赔维权。2021年5月21日,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所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
自此,此案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2022年8月12日,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招商证券立案。
就在7月11日晚间,ST中安还公告称,控股股东所持1.41%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据悉,深圳市中院将于8月17日10时至8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司法拍卖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4049.8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41%。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