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中科院博士张某被困缅甸一事备受关注。
26日凌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中国驻清迈总领事馆同步首页发布通报称,“中科院博士被困缅甸电诈园区”事件当事人张某被泰国警方寻获,使馆正与泰国警方协调,争取尽快安排张某回国。
值得注意的是,8月26日,5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仰光国际机场由缅甸警方移交给中国警方工作组押解回国。至此,在四天时间内共24名电诈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
中国警方从缅甸押解电信诈骗嫌犯回国(来源 中国驻缅大使馆)
助其脱困商人:
曾与妙瓦底园区方协商一周
据澎湃新闻报道,张某女友杨女士介绍,张某当时跟一个中介联系了好几个月,反复了解、核实,最后才确定出国工作,但后来发现中介骗了他们。杨女士表示自己曾劝男友留在国内,但张先生说去东南亚做翻译工资高,底薪有15000元,做得好有四五万元一个月,他出去一两年就回来。张某去到缅甸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
已被解救的张某(来源网络)
公开资料显示,位于缅甸东部的妙瓦底,被地方武装组织控制,成为网络诈骗的大本营。近年,中国警方加大对跨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窝点从金三角、缅甸北部等转移到妙瓦底。
8月25日,东南亚商人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张博士是他托人与园区协商,最终从妙瓦底一家公司放出来的。
李先生表示,8月17日他收到张博士家人的求助,张博士被骗至妙瓦底某公司工作,已被困一年。
随后,李先生拜托做建材生意的朋友,几经辗转接触到了张博士被困的公司,与园区方协商。在协商一周后,8月24日,公司松口放人,张博士结清与公司的账目后离开。
李先生称,目前张博士已抵达与妙瓦底地区一河之隔的泰国,接送人员将其交由使馆工作人员。张博士的家人向记者证实了李先生的说法。
志愿者披露细节
另外,据封面新闻报道,志愿者阿伟常年奔走东南亚并解救过十几名被困者,他也曾关注和打听过张某的情况,并试图解救。
阿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在东南亚有广泛的业务,曾协助解救过十几个被困者,也曾利用人脉关系打听到张某的信息。
阿伟介绍,电诈园区的公司相互划分了业务范围,有些公司针对中国大陆诈骗,有些公司针对港澳台和东南亚华人区诈骗,还有些公司针对英语国家诈骗。“反馈的信息是,他因为英语流畅,被安排对英语地区的人进行诈骗。但因为业绩不好,曾经被转卖过,没怎么挨打,就是精神状态比较紧张。”
阿伟介绍,张某的博士学历在园区并不被重视。大部分困在缅甸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学历都不太高,学历在这里不重要,诈骗公司都有完善的诈骗话术,“需要你口才好、脑子灵光、服从管理。一些良心不安不愿意配合,或者业绩太差的,会被体罚、殴打,或者找家属勒索赎金。”
阿伟说,一些舆论关注大、明确知道在哪个公司的被困者,通过当地有话语权的中间人谈判,公司收到赎金会放人。还有一些公司的负责人信息被解救者掌握,他的家属亲友还在国内,顾及这方面的“反威胁”,有时甚至会0赎金放人。“所以在园区内,如果被发现偷拍负责人照片,会遭遇严重殴打。”
阿伟称,张某在园区待了一年多,回国后应该会先接受调查,审查他出入境情况以及实际参与的诈骗情况。
阿伟称,在他接触的案例中,9成以上的被困者前往缅甸之前并非完全不知情。一些人是冲着电信诈骗,或者模糊知道是做违法生意,冒险去挣所谓的大钱。还有一些是以为去东南亚打工,被骗入境后被强行卖到园区。“业绩做不好总挨打的,求助意愿和回家意愿会强烈些。还有一些人是钱挣够了,也会冒充被骗者的身份想洗白回家,公安机关都会进行甄别。”
张某回国后,
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那么,张某被解救回国后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据澎湃新闻报道,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表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如果张某确实是被逼迫参与了诈骗活动,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8月25日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告诉澎湃新闻,如果张某参加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在境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他回国之后,其行为性质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宋行健解释,这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进行认定:一是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是从行为人实际加入诈骗窝点的日期计算,如果张某在缅甸妙瓦底的诈骗窝点已有一年,符合这一规定。
二是在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为了确定是否需要对张某处以刑罚,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有三项优先程度不同的判断标准,“30日以上”仅属于最后一项。第一,需要认定他的诈骗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应当查证数量,也就是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五百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所对应的页面浏览量(五千次以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如果数额与数量都查不清,才适用《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这一标准。
三是在量刑过程中,我国刑法存在诸多有利于张某的规定。第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他如果符合这些量刑情节,法院将根据我国的刑罚制度,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第二,他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犯罪组织的要求,跟外国人聊天进行诈骗,因此其层级地位较低,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他如果是被迫的,属于胁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他属于初犯,而且主观恶性不深。
宋行健说,如果张某最初是为了从事正当活动而出境,但几经辗转来到缅甸妙瓦底。他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胁迫,与对方签了一年期的合同,处于封闭式的严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具有胁迫的现实紧迫性。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编辑|何小桃 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