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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同洲电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admin 05-04 1
ST同洲(同洲电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摘要: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同洲(维权)(同洲电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同洲...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同洲(维权)(同洲电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同洲、同洲电子,证券代码:00205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同洲电子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ST同洲维权入口)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同洲电子赔偿损失。2023年3月31日,同洲电子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部分投资者诉讼法院已做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核定的投资者损失金额1,206.48万元,判定同洲电子赔付723.89万元,一审判决后同洲电子已提起上诉,此部分同洲电子已按一审判决金额计提723.89万元预计负债;除一审判决外已立案或处于诉前联调阶段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5,034.04万元,同洲电子计提预计负债2,709.64万元。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T同洲股票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同洲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同洲股票,且在2019年10月25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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