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

工行、农行等多家银行监事长集体空缺,传递出什么信号?

admin 07-18 3
工行、农行等多家银行监事长集体空缺,传递出什么信号?摘要: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今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  在新《公司法》中,监事会在公司治理架构中弱化。界面新闻注意到,尽管银行作为特许持牌公司...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今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

  在新《公司法》中,监事会在公司治理架构中弱化。界面新闻注意到,尽管银行作为特许持牌公司,普遍实行监事会与审计委并行运转模式,但包括四家国有大行和半数以上股份行在内的多家银行监事长一职已长期空缺。

  这或许预示着,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即将到来。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监事会的弱化需要保证现有多部法律并行不悖,且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架构能够保证独立性和监督有效性,仍然有待检验。

  多家银行监事长空缺

  目前,在六家国有银行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四家银行的监事长职位均处于空缺状态。

  今年2月5日, 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会收到张克秋女士的辞呈。由于年龄原因,张克秋女士到龄退休,辞去本行监事长、股东监事、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同样因到龄退休,农业银行监事长王敬东,建设银行监事长王永庆,也分别于2023年2月和10月卸任。

  四大国有行中,监事长空缺时间最长的是工商银行。2022年9月,工商银行公告,监事长黄良波先生因工作变动向本行监事会提交辞呈,辞去本行监事、监事长职务。

  公开简历信息显示,黄良波现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供销合作总社纪检监察组组长。

  六家国有银行中,交通银行监事长徐吉明、邮储银行监事会主席陈跃军仍然在任。12家股份制银行中,仅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和广发银行监事长在任,超过半数股份制银行目前监事长空缺,分别是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恒丰银行。

  不过,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转,兴业银行6月曾公告,公司监事会推举张国明为第九届监事会临时召集人。民生银行也曾发布公告,选举杨毓、翁振杰为监事会副主席,杨毓同时担任监事会召集人。

  界面新闻询问多家银行相关部门,对方均表示,对于监事长何时补位不知情,且不清楚监事长长期空缺的原因。

  根据公告,监事长空缺的原因除上述到龄卸任,基本都属于另有任用。如民生银行监事会主席张俊潼,今年3月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及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并被聘任为民生银行副行长。

  另外,恒丰银行监事长则离开银行,回归山东省委。2022年12月,恒丰银行公告称,张淑敏因工作变动,辞任监事长等职务。随后,张淑敏被任命为山东省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正厅级)。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加入恒丰银行前,张淑敏的职位则是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银行监事会会取消吗?

  有国有行总行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监事会主要监督高管及行内的经营活动。四大行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都是副部级,现在同为副部级的监事长空缺,监事会工作可能会受到一些阻碍。

  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行使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事会一般下设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界面新闻表示,《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因此,商业银行应继续设立监事会,配齐配足监事会人员。在《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未进行修改之前,任何弱化监事会职责的做法都是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进行纠正甚至处罚。

  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信息公示、股东权利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 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同时不再设监事会。

  按照新《公司法》,公司可以选择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不设监事: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对此,董希淼解释称,新的《公司法》并非不允许设立监事会,而是设立监事会变成一个可选项。符合条件的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的金融机构,相比一般企业对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要求更严,尤其是对权力监督、制衡、约束的要求更高。大中型银行应深入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继续加强监事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和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对董事会、高管层的履职监督,扎实开展风险、内控和财务监督,按季度定期形成监督报告。

  “一般情况下,监事长应担任党委副书记,并分管审计、合规等部门;或兼任纪委书记,将党内监督与监事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建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与监管部门定期沟通的常态化机制。对于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下的微小型银行,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可设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董希淼表示。

  寻找银行治理最优解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均向界面新闻证实,监事会弱化在行业内已被讨论较长时间,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近年来金融腐败案频发,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银行普遍采用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虽然意在强化监督,但是不仅职责有重叠,人员成本也有增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监事会、独董与审计委监督失灵成因复杂,在控制股东、实控人与内部控制人的强势操纵下,不仅监事会有名无实,股东会与董事会也很难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股东会有时会异化为“大股东会”;一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痴迷于“一言堂”的管理方式,将个人权威凌驾于民主治理规则之上。

  “另外,监督者自身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监事与独董难以在第一时间获悉其工作失误与违规风险。加之监事在公司官僚体系中的地位逊于被监督者,独董也由被监督者遴选,二者的弱势地位难以逆转。”刘俊海分析。

  事实上,全球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主要分为四类,单层制以英美为代表,董事会兼有经营和监督之责,公司可设立独董,但不设置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监事会;双层制以德国为代表,公司治理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不设独董。监事会作为董事会上位机构,享有董事任免权、报酬决定权、重大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四大权限;混合制以我国为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各自对股东会负责。我国上市公司既设监事会,又设独董;欧盟则为自选制,允许公司自由选择双层制或单层制架构。

  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看,若公司选择不设监事会,现行制度项下的独董和监事会职责将合二为一,独董在公司治理中承载的责任更艰巨。

  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虽然允许独董取代监事会,但未对等允许监事会取代独董、只设监事会而不设独董。显然,从新《公司法》可以看出,法律对独董制度的青睐和独董优于、至少不逊于监事会的态度。

  “一些企业界人士对以独董制度吞并监事会的制度设计选项颇有微词。在我参与的座谈会中,有企业家代表认为非专职独董难以承担专职化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职责。因此,这些企业界人士主张维持独董和监事会的并存模式。”刘俊海坦言。

  董希淼也认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来负责原本由监事会承担的监督职责这一制度安排有待商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在对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进行监督等方面,存在角色冲突,即左手监督右手,难以发挥独立、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说,《公司法》推出了监事会与审计委的“二选一”模式,此举有制度创新意义,但其忽视了监事会制度本体改革。为压缩监事会适用范围,立法者鼓励甚至强制大公司将监事会存量监督权移交审计委,比如禁止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强制审计委接管监事会职权;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审计委直接行使监事会职权,导致监事会离场。

  刘俊海认为,目前银行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公司治理失灵导致,关键是法律应鼓励银行履行自治,银行的董监高都应当勤勉尽责,为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创造价值。

  刘俊海建议,未来银行治理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从继续完善监事会制度角度来看,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扩充增量监督职权,细化存量职权。其一监事会享有财务业务检查权。检查目标聚焦于财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妥当性。从时间轴看,检查覆盖事先、事中与事后三环节。检查对象包括本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附属公司;其二,监事会享有董事任免提名权;其三,监事会享有对违法违规者的弹劾权。

  “从独董激励角度来看,康美药业案暴露出独董的微薄津贴与巨额赔偿责任的巨大反差。”刘俊海建议,推行独董津贴的市场化;同时,为解除独董后顾之忧,促进独董轻装上阵,大胆勤勉履职,推行独董责任保险制度;另外,应鼓励公司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的改革方向。

  总之,世上没有至善至美的监督制度,但制度竞争会催生出适配性较好的监督制度。要公允客观地评价监事会、独董与审计委的履职现状,摒弃监事会朽木难雕的歧视与偏见。只要存在差异化的精准分工、无缝隙的守望互助、无延时的同频共振,独董与监事亦能相辅相成、有序兼容。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