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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股票索赔: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admin 03-17 4
跨境通股票索赔: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摘要: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跨境通(维权)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跨境通维权入口)  2021年5月18日...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跨境通(维权)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跨境通维权入口)

  2021年5月18日,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跨境通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4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跨境通及徐佳东: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亿元至1.5亿元。4月30 日,你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亿元至38亿元。同日,你公司公布2020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4亿元。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相比,对同一事项披露内容差异较大,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信息披露不准确。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跨境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山西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跨境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跨境通股票,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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