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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admin 06-21 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公告编号:2023-003)。根据上述议案及公告,为满足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康光电”)的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在2023年度为苏州爱康光电的融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230,000万元,并同意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担保。相关进展情况如下:

  2023年6月20日,公司与建发(南京)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供应链”)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与建发供应链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内发生的连续交易项下,苏州爱康光电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包含本次担保,公司累计对苏州爱康光电的担保合同金额为197,335.04万元,不超过《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的对苏州爱康光电的担保额度230,000万元。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注:上述被担保方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0日,公司与建发供应链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与建发供应链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内发生的连续交易项下,苏州爱康光电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交易项下所有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1、公司为苏州爱康光电与建发供应链交易项下的债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2、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其偿债能力良好,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公司指定专门人员持续关注上述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99.67亿元,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上限为70.32亿元,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余额为34.73亿元,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上限为50.89亿元;对出售电站项目公司的担保金额上限为5.49亿元;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上限为13.94亿元。以上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45.96%,累计对外担保合同项下融资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1.48%。若包含本次担保,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47.71%,累计对外担保合同项下融资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2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经披露过的担保平移、代偿事宜外,公司没有新增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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